2020年5月21日,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《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》,提出:
1)在火电厂、风电场、光伏电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、充电功率5MW及以上、持续充电2小时及以上的电储能设施,
2)电储能设施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,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,具体补偿标准为0.55元/千瓦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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